容城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

  • 信息发布人:容城县政府
  •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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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县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范围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控制工作。
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农业、宣传部、发改、财政、公安、卫生、商务、交通、工商、电视台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分别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机构。
(二)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负总责,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保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二级疫情报请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扑灭和处理;发生一级疫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预案,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所需的经费,组建疫情应急处理保障队,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时依法发布封锁令。
(三)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1、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扑灭疫情。
2、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整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案,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与改革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计划。
2、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
负责封锁疫区,在县政府领导下,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并配合农业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卫生部门
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5、商务部门
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物资、药品和器械,优先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车辆的通行畅通,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8、农业部门
(1)负责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县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9、宣传部门
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都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交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应急反应
凡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按照省指挥部安排部署,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2、疫情发生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组织疫区封锁、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
2、市指挥部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同时启用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组织人员和专家赶赴疫区,指挥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督促疫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必要时,请示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3、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专家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立即发布疫区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应急控制工作,并按照省、市指挥部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三)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1、疫情被初步核实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凡作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结果后,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并由所在县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县、乡镇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采取强制封锁、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等强制措施,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可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6、根据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强制关闭。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县指挥部建立一个小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人员保障
1、县指挥部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技术指导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初步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省级专家组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诊断结果作为各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县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八、其他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二)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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